对于某些人来说众筹一词还显得有些陌生,顾名思义众筹就是大众筹资的疑似,其来自“crowdfunding”一词。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和注重创意的特点。其所涉及的项目包括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多方面。
据悉全球范围内90%的众筹项目都集中在欧美市场,自2009年全球首家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出现到目前也不过7年的历史,而两年后(2011年)众筹才正式在国内出现。在经过初步的起步阶段,2014年众筹行业便开始了快速发展(平台超百家项目更是达到千万级水平)。
提到众筹大家是不是和笔者会有同样的感觉,这不会就是非法集资的另一种形式吧,答案是否定的,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所有的项目不能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还有一点众筹的项目筹集是有一定时限的(一般多为15或30日),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则众筹成功,消费者便可在众筹成功之后的30日之内或者承诺的时间收到相关产品,但如果众筹失败,平台则会将资金返还给消费者。但如果众筹成功之后,项目发起公司破产倒闭了我们又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显示的答案很残酷,一般情况下很难追回自己的损失。
今年1月份英国创业公司Torquing Group通过Kickstarter成功众筹到340万美元开发可放在手掌上的迷你无人机Zano,但最后公司没能兑现承诺,并宣布自愿清算(清算资产将首先偿还债权人),而作为众筹的支持者智能算是投资人换而言之并不会得到相应的退款。
大可乐手机众筹页面(图片引自京东金融)
虽然国外的众筹看似离我们很远,但没过多久国内众筹界也发生的同样的事件,只不过倒闭了的大可乐公司是在众筹成功一年后阵亡的,虽然消费者拿到了产品,但却无法得到其承诺的应有服务,而由于产品本身质量还存在一定问题,让消费者连最基础的保障都无法享有。
当时大可乐以参与众筹用户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换新机的承诺,吸引了万名梦想合伙人,创下了25分钟约1650万的众筹记录,不过相应的服务没有等来大可乐便宣告破产,而作为众筹平台方是否会担负一定责任呢?要判定平台方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平台方是否对众筹项目信息有过承诺或者声明。如果众筹平台有担保承诺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声明其仅为信息中介平台,除非平台方在信息审核、信息监管等方面存在瑕疵,否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众筹模式并不等于我们之前所以为的团购预售,众筹是一种市场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针对产品众筹的模式,很多支持者甚至将其与团购预售混为一谈,认为参与众筹就一定可以获得预期的回报,这种感性的市场认知,却忽略了众筹潜在的市场风险。
但也有专家认为产品众筹多为借助“众筹”概念来进行营销的手段,但实际就是一种预售,如此就应该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来解决。不过目前国内还没有与产品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至于该项目如何界定笔者也无法明确的回答。
而近年来众筹行业的兴起快速成长,相应的问题也随之暴露,根据此前消息今年2月全国306家众筹平台新增4542个项目,筹资9.81亿,投资人次更是达到955.52万,数量相当庞大,并且多数众筹项目都是由创业公司发起的。正是由于如此,一旦众筹发起公司出现问题,公司资金链断裂破产,往往是很难进行维权的。
一旦破产众筹发起人破产所有的承诺和违约赔偿责任都可能成为空谈(图片引自n8n8)
而目前国内也没有明确的法令法规,在参与众筹时消费者更是要理性对待,有一定的风险认知,不要被众筹这个概念蒙蔽双眼。除此外法律也应当尽快严格规范众筹发起人的准入门槛和责任承担,众筹发起人应强制公开财务报告等信息;初创公司及财务业绩较差公司应当限制众筹金额;发起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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